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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军人转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离婚专业律师团队   网址:http://www.nxlhlsvip.com/   时间:2015/10/16 15:13:13

导读:军人转业时会得到一笔包括军人安家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在内的转业费用。国家补助给军人的这些特定费用,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军人的个人财产?在军人离婚时,转业费用又该如何分割?易轶律师通过一起真实的军人离婚案例,为您讲解军人转业费的详细构成、转业费的分配方法、以及在涉及军人的离婚财产分割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格外注意的地方。

军人转业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会获得一定的费用,那么这些费用是否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在一起离婚案件的判决中,对此作了否定回答。

基本案情:

1996年9月,原告张某(男)应征入伍。2002年10月,与黄某(女)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多次发生矛盾。2003年11月起,双方分居生活。2003年底,张某转业。2004年5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后经法院做工作判决不予准许。此后,双方关系并未能得到缓和,再次引起诉讼。

审理中,双方除对婚姻状况和其他财产存在一定争议外,主要对军人转业费用存在争议。被告黄某提出,原告张某转业时领取的转业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等,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告张某则认为,军人转业有关的费用是国家补助给军人的特定费用,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婚前基础尚好,但婚后发生夫妻矛盾,导致二人分居生活一年有余;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二人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应予准许。原告张某转业时领取的相关费用中,婚前形成的部分应视为张某的个人财产,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份额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军人转业有关费用财产归属性质的争议。军人转业费的发放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的关心,也是对他们保家卫国行为的充分肯定,但军嫂在后方也作出不少牺牲,比一般家庭妇女要吃更多的苦,流更多的汗。因此,对这笔费用应否有她们的份额一直存在争议。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除第18条规定的5种情形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其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都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由于国家并没有相关法律或条令规定军人转业费用的归属性质,故应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法第39条同时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综上所述,本案从2002年10月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至2003年底原告张某转业期间,二人的夫妻关系一直存在,此间形成的有关转业费用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2002年9月前,二人的夫妻关系并未形成,此前形成的有关费用只能视为原告张某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归张某所有,不得参与夫妻财产分割。在原、被告双方不能对夫妻财产协商处理的情况下,法院对有关军人转业费用的理解与处理是正确和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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