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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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探析

来源:离婚专业律师团队   网址:http://www.nxlhlsvip.com/   时间:2015/10/2 15:14:10

  摘要:从社会现实出发,道德阐明观点-----现行法律有规定的精神赔偿和现行法律无规定的精神赔偿。把离婚案件精神损害又进行细分为大的精神损害和小的精神损害;其次利用六个方面的法律,道德伦理进行观点论证,一在法律规定内的离婚案件精神损害中,引用《离婚法》第46条规定,用法律说明;二在法律规定外的离婚案件精神损害中,通过国内外的法定三种情形,举出两点生活实例,证明是法律没有涉及的问题;三在法律规定的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中,着重讲述了精神损害赔偿须具备的法定四个条件,并举例给予旁证;四在另一类精神损害赔偿中,着重论证了一些法律现行无规定的,但在日常生活存在的一类型的精神损害赔偿;五在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中,通过解读《离婚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四十六条,把有关责任划分,从法律、现实、人民利益等几个角度进行驳论;六在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时效性中,对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些关键词,像“可以”与“必须”,“离婚后”与“离婚前”,等给予法制的、人性的、共融的判决;最后,作者的“进一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己任,给合法制的、道德的、伦理的多重观点为整篇论文划上圆满的句号。

  关键词:《婚姻法》 离婚 精神损害 赔偿

  任何时候的婚姻家庭制度均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现实中,充分体现着那个特定时期的历史风貌。在具体的婚姻家庭制度之下,每一个家庭及每一个家庭成员无不受到深刻的影响。良好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和推选关系到能否建立起协调、良好、秩序的婚姻家庭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讲,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极其重要的制度体系,尤其是国内、外家庭离婚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也使更多的司法工作者和人大代表提议把离婚家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对当事人的权益纳入赔偿范围之列。针对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分为当事人赔偿和第三者赔偿两种途径。赔偿分为财物赔偿、口头或书面道歉等方式。精神赔偿又分为现行法律有规定的赔偿和现行法律无规定的赔偿(道德伦理范围之内)两大类。在这两类里面又有大的精神损害和小的精神损害两部分。下面来具体探讨一下:

  一、法律规定内的离婚案件精神损害

  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终止婚姻关系的一种行为,是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形式。①精神损害在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②精神损害被法律立义为:因侵权行为作用于配偶一方的人身权所导致的受害人反常的精神状态:包括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受害人精神的痛苦表现为悲哀、懊恼、悔恨、羞愧、愤怒、胆怯,外在表现为反常的精神状态。如失眠、消沉、冷漠、失望、狂燥、精神恍惚、悲观厌世等。精神损害比物质损害大,更能影响社会上的安定,是我们不得不正视的法律课题。

  二、法律规定外的离婚案件精神损害

  从国内外的立法看,婚姻赔偿制度的认识和建立,经历了三个过程。第一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犯夫权的行为,追究妻子通奸的刑事和民事责任;第二个过程,是对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第三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认定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被告精神损害赔偿。超出这三个过程的和《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如:双方都有过错,但一方过错在先,或一方造成精神损害较大。同时,双方的过错给父母子女造成一定精神损害的,另还在现实之中存在一方无过错,但不愿诉讼或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婚姻问题;又有一些精神损害较小,通过村民调解委员会或邻里相互调戏的等等一些现实的、法律没有涉及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精神损害应关注的新内容。

  三、法律规定的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其一定的物质补偿制度。③从性质上讲,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制,即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该制度的设置,既包括对受害方补偿的性质,又包括对过错方的惩罚,因而其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其目的在于通过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令过错方对其违法侵害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以弥补无过错方的物质损失,抚慰无过错方的精神伤害,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须具备四个条件④:第一,须有违法行为,即配偶五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的存在。上述行为均为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婚姻家庭关系存在的基础,而且严重地侵犯了对方人合法的权利。因此法律赋予权利受损一方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如果本利一方有重婚、婚外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之一,而对方配偶也实施了上述某一行为的,那么对方均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了。第二,须有损害事实,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物质损害。按照我国法律,请求损害赔偿应以受到损害为必要条件,否则即不成其为损害赔偿。所谓损害,是指因过错配偶的行为而给无过错方造成的伤害。它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两种。精神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作用于配偶一方的人身权所导致的受害人反常的精神状态,包括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表现为悲哀、懊恼、悔恨、羞愧、愤怒、胆怯;外在表现为反常的精神状态,如:失眠、消沉、冷漠、失望、发怒、狂燥、精神恍惚、悲观厌世等。第三,须请求人无过错,而另一方配偶主观上有过错,无过错即指请求人未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双方均有过错,则双方均无损害赔偿请求权。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主观上有意图违反婚姻法或其它法律的过错,有重婚、姘居、虐待、遗弃、实施家庭暴力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第四,须具有因果关系,离婚赔偿必须是在配偶一方或第三者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最终后果时才能实施。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比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合为理由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查明“感情不合”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因素所致,就应当使用离婚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并不是每个离婚当事人都知晓离婚赔偿的法定事由的,只要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官就应予查明并作出相应裁判。

  法律元宝的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给予财物的赔偿。

  四、另一类精神损害赔偿

  这里所说的另一类是指:法律现行无规定的,但在日常生活存在的一类型的精神损害赔偿。如:一对夫妻,夫先与他人同居,对妻造成一定的伤害,妻知情后,夫告之后,妻也另找他人,再经历一段时期后,妻也与他人同居。但妻的精神压力较大,不满6岁的儿童心理、行为与正常儿童不太一样,对这种情况双方都有过错,但一方过错在先,对另一方造成的精神损害较大,在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内不得不到法律上的判决赔偿,过错赔偿的条件不具备,这时“民间”通常用的方法(途径)是:请邻里之间有一定厨房的“旁姓”人与“家族”内长辈,兄辈共同商议。根据双方的诉说、意愿表达和“商议人”所了解的情况,进行“裁决”,一般是先错方向后错方当众道歉并承诺一定的经济赔偿,这种口头的道歉是法律规定以外的一种“精神赔偿”。其实对于一个家庭、一个人都有犯错的可能。关键是给予他(她)改过的机会,让另一方得到“面子”,抚慰心理。这种心理上的“满足感”,有时比“钞票”起到的效果更好。(一个精神、心理崩溃的人,钱对其来说连一个“微笑”都不如):另外,像这种口头的道歉,因有“家族”,长辈的说劝,一般离婚的较少,且以后生活一般不会出现大的风波。同“口头”道歉相同的还有“书面”道歉,是指一方向另一方通过书信,媒体或协议书面形成道歉。“书面”道歉有别于“口头”的是:一般都是不可能换回的“婚姻”,弥合的机率较小。但一方过错在先,另一方受到的精神损害大的情况,使用这种“书面”道歉,给受到精神损害大的一方以安慰,这种心理上的作用,能战胜生活中的困难,给人以向上的启迪。可见除财物的赔偿之外“口头”与“书面”的精神赔偿,在现实生活中确定能达到物质赔偿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引起法学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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