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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后纠纷

离婚时能否向对方主张赔偿“青春损失费”?

来源:离婚专业律师团队   网址:http://www.nxlhlsvip.com/   时间:2023/2/23 16:36:12

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李广健律师(微信同号13645727755)
      谈恋爱是件美好的事情,但情侣间的分手也是常见的情况。部分情侣分手后,女方或者无过错方可能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弥补自己。那究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要求是否合理?法院会不会支持该类赔偿请求呢?

01.精选案例案例1.

【案情介绍】男方古某和女方吴某曾经是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后因感情破裂而分手,分手后双方也签订了分手协议,其中协议中有一条约定:“古某返还吴某支付的购房首期款325398元,并补偿吴某青春损失费294602元,合计62万元。”,后因对该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有分歧而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    一审福田法院认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合法有效。二审深圳中院审理认为:“上述内容中,关于古某补偿吴辉青春损失费294602元的约定,系以金钱方式补偿吴某与古某交往期间逝去的青春时光,与社会主义道德观相悖,不利于树立健康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相关内容和条款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查,两份协议书中的其他内容和条款则不存在应当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之情形,古某要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仍应当依约履行。”。

案例2.【案情介绍】   高某与李某一见钟情,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居三年。而高某有家室,且不愿破环家庭。李某得知高某有老婆孩子后,强烈要求与高某分手,并向其索要“青春损失费”10万元。为弥补心中的愧疚,尽快结束这段婚外情,高某答应给李某8万元“青春损失费”,并出具了欠条。因高某未按时给付,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李某与高某约定的“青春损失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双方的协议应属无效,且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也并实际发生。因此,李某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02 .律师说法

一、什么是青春损失费?

     青春损失费并非一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该名词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均未出现过。该名词之所以为广大群众知悉,是因为在近年来的司法实务过程中,常常为报刊、杂志所报道。青春损失费一般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二、青春损失费法律是否支持?

      在实务中,男女双方结婚后经过很长时间后一方提出离婚,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已过了适婚年龄。因此无过错方提出青春补偿费的要求。这种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绝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三、自愿给对方的青春损失费能以法律不支持为由要回来吗?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然而,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律师提醒: 青春损失费并不属于我国法律中的术语,很显然这一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不管是在分手还是离婚的时候,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的,另一方都是可以拒绝支付的。而要是愿意支付的话,那么法律也是不会就此进行调整。另外,在分手协议中约定给付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之类的补偿金,将因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则而认定无效,并且以“借条”形式约定的补偿金也可能因为借款未实际支付而不予支持或者因查明“借条”中的款项实为分手费也将认定无效。       

生活中,如遇到法律疑问,不妨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或者聘请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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