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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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

离婚之后,为了权利又再见

来源:离婚专业律师团队   网址:http://www.nxlhlsvip.com/   时间:2015/7/24 15:12:03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原配偶双方与婚姻伴生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依然存在,原配偶一方对另一方仍然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这些权利可不能轻易抛弃———  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起诉时限:一年  案例:去年3月,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妻刘某离婚。庭审中,刘某曾向法庭陈述李某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李某予以否认,而刘某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离婚后,李某放下了心里的顾忌,向刘某公开了其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在掌握了确切证据后,去年8月,刘某再次将前夫李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㈠重婚的;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㈢实施家庭暴力的;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关于提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㈠》第三十条作了区别规定,作为离婚诉讼原告的无过错方对对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对对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所以在离婚后一年内,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可向法院请求判决原配偶赔偿因离婚过错而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起诉时限:一年  案例:村妇李某与前夫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8月协议离婚,当时李某只想早点离婚,对财产分多分少不太在意。离婚协议上其中一条这样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李某愿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留给前夫。事后,李某觉得离婚时双方所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她不公,想再向前夫索要一些财产,于同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㈡》(以下简称“解释㈡”)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那么,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李某因为急于同前夫解除婚姻关系,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被胁迫和欺诈的情形,故其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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