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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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离婚时失去抚养权一方有补偿吗?

来源:离婚专业律师团队   网址:http://www.nxlhlsvip.com/   时间:2021/12/7 14:23:49

  夫妻离婚时,应当处理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如果双方都想要抚养权,应该自己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民法典中丧失监护权的一方能否获得赔偿?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民法典中失去抚养权一方能否获得补偿

  1.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不能获得赔偿,并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承担给付抚养费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争夺抚养权该怎么收集证据

  现实中,分开的父母往往会就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争论不休、僵持不下。此时,双方都想要子女抚养权的话,则就只能由法院作出判决。而对于父母来讲,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比对方拥有更好的抚养条件是很重要的,到底这个抚养权证据怎么收集?多数案件存在争夺孩子抚养权问题。此时,最好是聘请婚姻家庭方面的律师为好,因为婚姻律师一般不考虑您是出于何种原因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而只考虑如何达到委托人的目的。这里就争取子女抚养权取证问题提请您注意以下几点: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一般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很多时候,孩子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不是夫妻一方带,而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8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真听取8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1976年出生)与被告李某某(1969年出生)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同年10月1日两人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12月12日生育长子李某甲,2009年8月8日生育次子李某乙。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导致感情不睦、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7年12月18 日原告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两个儿子均由被告李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同居期间所生子女,虽不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所生,但子女无过错。

  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双方在同居时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却一直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系非法同居关系。

  夫妻间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同时,法律规定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按照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本案在起诉时,两名非婚生子年龄尚小,考虑到孩子在同居期间一直由被告抚养,法官用自己多年来处理过典型案例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家庭赋予双方的责任应该积极去承担,而不是回避,抚养孩子是双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推卸责任。后经过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同意在孩子未成年之前,由被告继续进行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例评析】

  就社会角度来看,我国对于同居关系所生子女的权益保护力度较小,相对较少的法律规定不明确,没有具体的判别程序和保护途径,这使得同居关系所生子女的权益保护现状堪忧。

  就个体角度来看,非婚生子女成长环境因家庭不完整,教育缺失导致心理问题的概率要远大于正常家庭环境成长的孩子,社会上的歧视眼光不会因为法律规定就消失,很多非婚生子女从小就被歧视,导致性格扭曲、自卑、仇视社会,甚者将来也很难融入社会,严重者更会危害国家,走上犯罪的道路。

  因此,男女双方应该正确的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主动提高法律意识,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失去抚养权并不是可以主张赔偿的案件。因此,一方失去抚养权,不能主张赔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承担支付抚养费的责任。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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