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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

未达婚龄“假”结婚调解不成就判离

来源:离婚专业律师团队   网址:http://www.nxlhlsvip.com/   时间:2015/9/25 15:11:38

  一方未达法定婚龄,而双方当事人隐匿其年龄,并利用假证明骗取民政机关登记结婚。如果一方在达到婚龄之后,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调解不成,可以认定两人夫妻感情破裂,按法律直接判决离婚。日前,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旷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就属于此类案件。

  原告唐某1989年出生,而与被告王某于2005年农历三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3月份,原、被告购买了假户口薄和假身份证,将原告的 出生日期改为1985年,并持假身份资料,在南岳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此时,原告唐某未满18周岁,根本未达法定婚龄。婚后,原、被告生育两个小孩。 2010年3月,因感情不和,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南岳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在婚姻登记时尚未满18周岁,原、被告通过伪造的假身份资料,隐瞒原告的真实年龄,骗取婚姻登记,并在未达到法定生育年龄的情况下生育两个小孩,违反了我国婚姻家庭、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应予以批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1990]法民字11号电话答复第一条规定:“…隐瞒结婚年龄以及隐瞒近亲属关系骗取结婚证后,一方要求离婚 的案件,…应作为登记婚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离婚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四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故本案属于离婚纠纷。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 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故本案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原告方坚持不肯和好,因而可以依上述规定径直认定夫妻感情破 裂,直接判决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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